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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guī)〔2019〕7號)等文件精神,近日,省自然資源廳專門下發(fā)了《關于推進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改革全面規(guī)范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的通知》,在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改革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措施,進一步加大“放管服”力度,全面提高服務效率。
一是下放管理權限,減少工作環(huán)節(jié)。對改革前分別由評審機構和省自然資源廳承擔的省級發(fā)證礦業(yè)權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和備案兩項職能進行整合,統一委托省自然資源事務服務中心開展礦產資源評審備案工作,實現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一窗受理,全程通辦。同時取消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事項,由省自然資源事務服務中心在評審備案時將儲量登記書內容納入評審備案管理,減少了礦業(yè)權人申請礦業(yè)權登記的要件。
二是縮減備案范圍,簡化分類標準。大力縮減需要政府直接儲量評審備案的范圍,由原來的18種情形大幅減少為4種,主要包括探礦權轉采礦權、采礦權變更礦種與范圍,采礦權在采礦期間礦石量或金屬量發(fā)生重大變化以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四種情形,其他情形不再由政府進行評審備案。進一步簡化固體礦產儲量分類標準,由改革前的3大類16個類型簡化為2大類5個類型,即資源量和儲量2大類;推斷資源量、控制資源量、探明資源量、可信儲量和證實儲量5個類型。
三是精簡申報要件,壓縮辦理時限。全面精簡礦業(yè)權人申請評審備案的申報資料,由改革前的8件精減為4件,即礦業(yè)權證、儲量評審備案申請、礦產資源儲量信息表和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大幅壓縮儲量評審備案辦理時限,要求省自然資源事務服務中心在受理礦業(yè)權人儲量評審備案申請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受理后應在50個工作日內(不含報告補正修改時間)完成,較改革前的110個工作日的辦理時限壓縮了55%。對于涉及建設項目用地審批中的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報告的儲量評審備案,則進一步加快辦理時限,要求在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上述措施的出臺,不僅極大方便了礦業(yè)權人辦理儲量管理事項,也有力提升了自然資源部門的服務效率和資源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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