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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公布《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標準》),向相關單位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1月30日。該《標準》首次規(guī)定了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在收集、貯存、運輸、預處理、資源化和填埋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監(jiān)測要求。建材行業(yè)資源化利用飛灰也將遵循此《標準》。
飛灰,即生活垃圾焚燒產生的煙氣凈化系統捕集物和煙道及煙囪底部沉降的底灰。目前,伴隨著生活垃圾焚燒,產生了大量富集重金屬、可溶性氯鹽、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焚燒飛灰。
將飛灰資源化利用是處理飛灰的一種極為環(huán)保的方式,即通過高溫燒結、高溫熔融、水泥混凝土生產等過程,使飛灰或其預處理產物中的重金屬固化穩(wěn)定化、二噁英分解,并將其作為產品生產的替代原料的過程。目前,在建材領域,可通過水泥窯協同處置飛灰,以及作為替代原料用于免燒磚、水泥混合材、混凝土摻和料等建筑材料的生產,來資源化利用飛灰。
該《標準》規(guī)定,水泥窯協同處置飛灰過程的污染控制應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huán)境保護技術規(guī)范》(HJ662)的要求。水泥窯協同處置飛灰生產的熟料產品的重金屬浸出濃度應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guī)》(GB30760)的要求。
飛灰作為替代原料用于免燒磚、水泥混合材、混凝土摻和料等非高溫建筑材料生產過程之前,應按照對飛灰進行二噁英解毒預處理,即飛灰二噁英高溫熔融分解處理設施應配備進料量、溫度、熔融時間、通氣量等運行參數的自動控制系統;飛灰二噁英低溫熱解處理設施應配備進料量、溫度、翻轉速度、停留時間、通氣量與設備內各位置氣體濃度等運行參數的自動控制系統;飛灰二噁英解毒預處理對飛灰二噁英的分解去除率應達到99%以上,且經過二噁英解毒預處理后產物中殘留二噁英含量應低于50ng-TEQ/kg;飛灰高溫熔融分解和低溫熱解處理過程產生的二次飛灰送至廠外進行處理處置的,應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且生產產品的重金屬浸出濃度應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guī)》(GB30760)的要求。
飛灰作為替代原料用于建筑材料生產過程時,除滿足規(guī)定的重金屬浸出濃度外,還應保證氯含量滿足建筑材料生產原料和工藝的控制要求。
飛灰高溫處理得到的玻璃體、燒結陶粒等中間產物,根據《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HJ/T299)方法制備的浸出液中,重金屬砷、鉛、鉻、鋅、銅、鎳、鎘、錳的濃度不得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中III類水的濃度限值。飛灰高溫處理得到的玻璃體、燒結陶粒等中間產物,只能用于建筑材料生產,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對該《標準》中未涉及的飛灰資源化產物的屬性判定,應按照《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的要求進行評估。當飛灰的資源化工藝、主要原料改變時,應重新對其資源化產物的屬性進行判定。
此外,該《標準》還規(guī)定了飛灰收集、貯存、運輸污染控制技術要飛灰預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要求,飛灰填埋污染控制技術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環(huán)境和污染物監(jiān)測要求,環(huán)境管理要求等。
該《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在收集、貯存、運輸、預處理、資源化和填埋過程中的污染控制以及與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處理處置有關項目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環(huán)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huán)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清潔生產審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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